微商监管人大代表出新招
发布时间:[2016-03-14]分类:运营干货
“微商”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重要产物,通俗的说,微商就是在移动端上进行商品售卖的小商家,而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商品、服务销售,社交与购物渐趋一体化。经过14、15年的发展,微商规模逐渐壮大。
然而微商依然存在诸多问题:经营主体“鱼龙混杂”;商品“良莠不齐”;销售方式“熟人化”;监管“困难重重”。微商与传统的互联网在经营主体、销售方式等方面不尽相同,使得法律的试用遇到了诸多障碍。并且,微商具有跨地域性,数量众多且难以统计,交易的信息也难以固定化、公开化,因此也为工商、质监、税务等执法带来了巨大的困扰。
为此,在此次两会上,微商的监管也引起了讨论,微商的监管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:
1.微商经营主体法律地位的明确
对于在朋友圈发布商品信息并期待进行交易是否被认定为经营者,区别于普通民事法律主体,受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经济类法律规制,主要应当考量两个要件:
(1)发布频率。如果每日或每周发布达到一定数量,则应当纳入经营者的范畴;
(2)交易金额。即便发布频率没有达到一定数量,但交易金额达到一定标准,应当被认定为经营行为,区别于普通民事买卖行为。
同时,微商的经营主体应根据现行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》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。微商经营主体法律性质的明确化,以来可以使得其法律责任确定,二来可以使其成为依法可查询明确的主体,便于监管和消费者维权。同时,将征信机制引入到微商经营模式中。这将意味着以后微商平台接入征信系统,那么只要做过一次假货,系统记录不诚信的情况,客户搜索后便可一目了然。
2.微商所涉商品的范围明确
鉴于目前微商经营的商品非常广泛,其中不乏假冒伪劣、限制或禁止销售的产品或服务,影响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国家经济市场的的健康发展。目前我国禁止或限制经营的商品类别散落在多部法律法规、规范性文件之中,即便是专业人士,一般要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核、咨询才能明确。那么,对于微商的经营主体来说,是一个很大的困难。如果相关部门能够结合既有的法律法规和微商的经营模式特性,确定一份统一的商品范围清单,这将为微商的规范经营带来非常积极地指导作用。
3.平台企业监管责任机制的建立
作为平台的权利人,企业有义务进行监管,维护平台的合法运营。把微商较大部分的监管职责交付于平台企业管理,将是一种直接、便捷、可行的方式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肯定了平台企业的承担责任。平台企业可以要求微商经营主体进行身份、产品信息的实名登记,并通过一些屏蔽、提示等技术手段,设置举报等功能,达到平台自查和监管的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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